许多企业在面对拆迁方出具的极低的价值评估结果都很难感到满意,认为拆迁方的价值评估报告存在许多问题,始终持怀疑心理,想通过自己找到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并深信己方的评估结果。
那么问题就出现了:海润京丰咨询部就经常接到各企业的电话咨询:“我们有权利找评估机构出具一份评估报告吗?”
根据《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这极大的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和主动性,而绝大多数时候拆迁方对评估机构的选定都是单独选定的,没有尊重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决定权。
海润京丰评估所给您的意见是:价值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关乎着拆迁方给予您的拆迁补偿款的多少,对被拆迁企业是否能够获得合理拆迁补偿有着重大影响。被拆迁企业应及时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做到心中有数,并妥善保存获得的评估结果,对此次拆迁事宜进行依据转化,避免极端事情发生(比如强...)。被拆迁企业应当保持冷静的头脑,将价值评估报告转化为有力依据,灵活有效地利用这一依据,将价值评估结果作为谈判基础,防止拆迁方的不合理赔偿使被拆迁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海润京丰----打造资产价值评估典范服务中国企业健康发展.海润京丰的服务宗旨是“专业、、实惠”,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量身打造专门的资产评估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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