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林省考常识备考:宪法重点备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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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人民共和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推行的少数民族自治政策,在这类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包括: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权。
五、政治协商制度
所谓政治协商制度是指在中国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当然,这里面主要是中国和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中国是一个多党派的国家。除了执政的中国外,还有八个民主党派。他们分别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这八个。中国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也不是反对党,它们是参政党。
六、一国两制制度
一国两制,指的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前人民共和国领导人邓小平为了实现中国统一的目标而创造的方针,是目前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的主要方针,亦为于香港及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所采用的制度。1982年12月公布的《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对特别行政区作出专门规定,把“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体现在国家根本大法中,标志着“一国两制”思想的正式形成。1983年以后,邓小平在多次谈话中,对“一国两制”的构想作了具体阐述。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获得会议通过,“一国两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策。
以上就是我们从宪法考试所侧重的政治方面对宪法考察的重点做了一个梳理,当然这个梳理的作用是给大家点明方向以及介绍基本的内容,希望大家可以以此为方向进行更深入的学习,从而打好宪法的考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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