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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省考常识备考:宪法重点备考(一)

更新时间:2016-08-15 10:18:38 浏览次数:1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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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省考常识备考:宪法重点备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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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是我们常识考试中法律部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内容。对于宪法的学习与复习,很多同学都感觉非常。原因在于觉得对于宪法的相关重点内容不好把握。当然,这完全都是因为不了解宪法部分的考察内容而产生的疑惑。其实,只要你了解了宪法考试的出题规律,你就会发现宪法考试的重点内容其实挺突出的。宪法在我们常识部分的考试中往往侧重于它的政治方向,而忽略它的法学方向。也就是说,宪法考试的重点一般都集中在我国政治制度的考察,而很少考宪法学的知识。知道了这一点,我们在复习宪法的时候也就会有的放矢,接下来就把宪法这一块的重点内容给大家做一个总结。
  一、 政体和国体
  政体一般指一个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和地域,政治体制都不尽相同。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政体是与国体相适应的。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力量对比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国体相同的国家,可能采取不同的政体,但都体现同一特定阶级的专政。如资产阶级国家有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等不同政体。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体通常是用来表述一个国家的性质。具体的说,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性质。与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政体相适应的我们国家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共和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中国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中,根据巴黎公社和苏维埃制度的原则,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总结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保证了全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三、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总纲第1条“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表明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有机结合的一种国家制度。人民在数量上占了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的范围者包括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而人民的敌人只包括极少数敌对分子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后要强调,民主和专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方面和专政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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